聯系人: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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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新辦、變更、延續、注銷、補辦)等申請事項。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窗口投訴: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樓行政許可辦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實施機關
本許可實施機關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審批條件
(一)新辦(延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準予批準條件
1.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的合法主體,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的相應條件;
2.具有與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健食品原料處理和保健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離;
3.具有與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4.有專職或者兼職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保健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保健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6.與所生產保健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變更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準予批準條件
1、生產地址變更,按照新辦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條件辦理;
2、申請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人、質量負責人等許可項目變更,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質量負責人資質證書和任命文件、變更的許可項目證明資料等。
(三)補辦的準予批準條件
申請人應在省級媒體(如《云南日報》、《春城晚報》等)刊登《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公告后,再向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
(四)注銷的準予批準條件
除由生產企業自行提出的注銷申請外,其他注銷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執行。
五、受理地點
受理地點: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
交通方式:市內可乘83路、85路、116路即到。
六、申報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延續用)
4、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
6、產品標簽、說明樣稿
7、生產場所及周圍環境平面圖。
8、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明生產操作間、主要設備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凈化空氣流向)。
9、生產設施設備清單。
10、保健食品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11、保健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12、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產許可的,應提交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備案證明,以及經注冊批準或備案的該原料提取物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
13、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復配營養素生產許可的,應提交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備案證明,以及經注冊批準或備案的復配營養素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等材料。
14、僅變更住所名稱,實際地址未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提交第1、2、3、4、6項材料以及生產地址名稱變更證明材料。
15、僅變更保健食品名稱,產品的注冊號或備案號未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提交第1、2、3、4、6項材料以及保健食品名稱變更證明材料
16、申請減少保健食品品種的,申請人提交第1、2、3項材料
17、保健食品委托生產的,提交委托生產協議。
18、保健食品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聲明。
19、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變更、注銷)有關的其他材料。
20、保健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八、審批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樓行政許可辦公室(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
(2)網絡提交。網址: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產許可證網上辦事大廳。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網絡提交:時間不限。
(二)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6.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現場核查
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審批發證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審批服務
(一)咨詢方式
1.窗口咨詢。地址: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樓行政許可辦公室
2.電話咨詢。聯系電話:0871-68571817
3.網絡咨詢。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產許可網上辦事大廳
(二)咨詢回復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將當場得到回復;通過網絡咨詢的,將在2個工作日內在網絡上得到回復。
(三)辦理進程查詢
申請人可通過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產許可網上辦事大廳查詢審批事項辦理進程。
(四)獲取辦理結果
審批證件為:《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證件有效期5年。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監督投訴
電話投訴:0871-68571817
網上投訴:www.yp.yn.gov.cn
信函投訴:投訴受理部門名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室;通訊地址:昆明市高新區科發路616號;郵政編碼:650106
(六)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